(2017)闽06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君标、赖振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君标,赖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君标,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荣,福建泯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振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再审申请人陈君标因与被申请人赖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6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6民申4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陈君标的委托代理人朱文荣、被申请人赖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君标申请再审称,1、邮政集团平和分公司将二审开庭传票的邮件丢失,申请人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致使二审对申请人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二审抗辩权。2、本案涉及了两张借条,分别是借款20000元和35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共借款两次,第一次借20000元,出具了一份借条,第二次借款15000元,被申请人称之前20000元借条未随身携带,要求申请人出具一张35000元的借条,该35000元借条是由上述两笔借款形成的,且该欠款申请人的父亲陈镇江已代为还清。请求再审撤销本院(2016)闽06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赖振东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赖振东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要求维持。主要理由是,陈君标于2014年向赖振东借款55000元,该事实有两张借条为据。陈君标认为只借3500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赖振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君标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陈君标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向赖振东借款人民币20000元,陈君标当场签名出具借条一份给赖振东收执(借条上并未签注落款日期)。该条据载明:“借条:今向赖振东借来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大写)20000元……借款人:姓名:陈君标,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名:陈君标,2015年3月26日。”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陈君标出具本案讼争借条给赖振东时确实未签注落款日期,借条上的落款日期“2015年3月26日”确系赖振东自行添加的,实际借款日期应为2014年3月20日。2014年12月29日陈君标的父亲陈镇江代陈君标偿还赖振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日赖振东出具《收条》一份给陈镇江收执,该条据载明:“今收到镇江还阿标借款2万元整(贰万元),赖振东,2014.12.29”。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振东与陈君标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赖振东提供的陈君标签名的《借条》为证,对该张借条的证明力应予确认。赖振东请求陈君标偿还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陈君标辩解称,陈君标已于2014年12月29日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赖振东于2014年12月29日签名书写的《收条》证明其该项辩解主张。因本案中赖振东出具的书写时间(2014年12月29日)在后的《收条》记载的收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与陈君标出具的书写时间(经双方确认为2014年3月20日)在前的《借条》中借款标的人民币20000元数额相符并可相互对抵,由此可见,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相互抵销灭失,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综上,赖振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赖振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赖振东负担。赖振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陈君标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审法院认定,2014年间,陈君标向赖振东合计借款55000元,有陈君标出具的两单借条为证。陈君标主张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系在20000元借条的基础上累计形成的,并非另一笔借款,其向赖振东借款总额为35000元,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赖振东上诉主张陈君标合计借款55000元,已偿还35000元,尚余20000元未还的理由成立,可以采纳。判决: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君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赖振东偿还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由被上诉人陈君标负担。本院再审审理中,陈君标对二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认为本案借款总额是35000元而不是55000元,且其父亲陈镇江已代为偿还。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案予以确认。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事实作如下分析与认定:1、关于陈君标二审抗辩权被剥夺的问题?经再审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于2016年7月6日以快递单号EY420087378CN邮件向陈君标邮寄开庭传票。2016年7月7日平和县国强邮政支局投递员陈文坤在投递系统上反馈“妥投”“本人收”。2016年7月22日二审开庭时陈君标未到庭,2016年8月10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2016年9月12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平和县分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关于快递单号EY420087378CN邮件,经我公司调查,该邮件于2016年7月7日到达国强邮政支局,当日安排投送,由于投递员陈文坤在投送途中不慎丢失,未投递给陈君标本人签收,投递员私自在投递系统直接反馈收件人本人签收,属虚假投递信息。”提供投递员陈文坤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陈文坤系平和县国强邮政支局投递员,经我本人确认:2016年7月7日投递给陈君标的EMS快递单号为(EY420087378CN)的特快不慎被我弄丢,未投递给陈君标或其他相关人员签收,投递系统上显示的陈君标本人签收的信息为我本人虚录信息。”上述《证明》和《情况说明》证实,陈君标的确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丧失了在二审中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尽管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在于投递员提供虚假投递信息所致,本院二审缺席判决并无过错,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仍然支持了陈君标再审申请,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使陈君标在二审的诉讼权利得到救济并实现。2、陈君标向赖振东借款总额是35000元还是55000元。本院认为,赖振东于2015年12月1日提供陈君标签名的两份《借条》,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陈君标欠款总额55000元,已还35000元,要求陈君标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该两份借条的真实性应予确认,陈君标所欠款的事实清楚,欠款项应予偿还,原终审判决正确。陈君标主张其仅向赖振东借款35000元,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系在20000元借条的基础上累计形成的,并非另一笔借款,其在出具35000元借条时未将20000元的借条收回,且该欠款其父亲陈镇江已代为偿还的理由缺乏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陈君标申请要求驳回被申请人赖振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