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隋某某1因工银卡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某某1,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2号申请人:隋某某1,男,201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隋某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隋某某1、李某某与王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信用卡的存款本息,由甲方李某某提取;前述款项归甲方隋某某1、李某某共同共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隋某某1、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