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建明、陈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明,陈瑞,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财保31号申请人:刘建明,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瑞,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张静,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依兰县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申请人刘建明诉被申请人陈瑞、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建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葛店镇上街村葛洪花园2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葛店开字第××号)。担保人吴荷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团风县马曹庙镇粮站院内1幢房屋(产权证号:团风县房权证马曹庙镇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瑞、张静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葛店镇上街村葛洪花园2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葛店开字第××号)。二、查封吴荷花所有的位于团风县马曹庙镇粮站院内1幢房屋(产权证号:团风县房权证马曹庙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