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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照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照法,王春景,张海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郓城县鲁恒运输有限公司,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郝文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负责人:杨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慧,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照法,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系本案死者王亚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景,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系本案死者王亚军之母。原审被告:张海滨,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郓城县鲁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原审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原审被告:郝文建,男,32岁,汉族,住巨野县。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照法、王春景以及原审被告张海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郓城县鲁恒运输有限公司、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郝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