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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邺与李帮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邺,李帮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50号原告:李邺,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帮高,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邺与被告李帮高健康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