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邺与李帮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邺,李帮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50号原告:李邺,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帮高,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邺与被告李帮高健康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