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唐财旺与被执行人刘怀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财旺,刘怀春,刘怀红,颜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唐财旺,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刘怀春,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刘怀红,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颜胜军,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财旺与被执行人刘怀春、刘怀红、颜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怀春、刘怀红、颜胜军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刘怀春、刘怀红、颜胜军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刘怀春、刘怀红、颜胜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