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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松滋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12号之一申请人: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金玉路*号。法定代表人:冉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松滋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西斋火车站街***号。法定代表人:林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松滋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松滋市富凯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锦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