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0号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三委组。229001197101102418.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茂林镇桂花村四屯。220382198004071614.被告:于某,男,汉族,61岁,农民,现住玻璃山镇。本院审理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