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田新与石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石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田新,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石海勇,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新与被执行人石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海勇于5月16日履行案款3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石海勇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剩余案款7.292万元。如未按期给付将加收从8月15日起以剩余案款为本金的一分利息;如按期给付完毕,将不收利息。同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92万元,执行到位标的3万元,未执行7.292万元。被执行人石海勇交纳执行费722元(已减半)。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常慧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