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曹菱荷、赵夫华、朱玉兰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483执291号曹菱荷、赵夫华、朱玉兰:本院执行的曹菱荷申请赵夫华、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赵夫华、朱玉兰自动履行,执行金额为7376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