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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曹菱荷、赵夫华、朱玉兰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483执291号曹菱荷、赵夫华、朱玉兰:本院执行的曹菱荷申请赵夫华、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赵夫华、朱玉兰自动履行,执行金额为7376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