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124号被执行人王某,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已出狱。被执行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王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本人及家属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之第三项有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涛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