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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17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巨林,该公司职工。被告:梁永,男,62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