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初字第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相林诉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贾砚池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初字第26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17日对原告王相林与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贾砚池一案作出的(2015)乐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行政裁定书第七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相林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范 超审 判 员 聂正香人民陪审员 杨正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