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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玉友与董志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友,董志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166号原告朱玉友,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市鹿泉区。被告董志朝,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友撤回起诉。诉讼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