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玉友与董志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友,董志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1166号原告朱玉友,男,195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市鹿泉区。被告董志朝,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友撤回起诉。诉讼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