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8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5802王益安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8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益安,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郑高峰,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王益安与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宜开民初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益安支付工程款1749999.7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二建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二建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遂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二建公司与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款。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阜城镇城北村五组(不动产权证号:阜国用(2008)第0521号)的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暂不宜处理。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苏J×××××、苏J×××××、苏J×××××的汽车,共计四辆。上述车辆均无法查找,暂不宜处理。本院执行人员至该公司经营场所调查,经查明,二建公司实际经营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二建公司因与王益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已立案审查(案号:(2017)苏民申1176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二建公司及法人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相关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