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红朝与上海延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朝,上海延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683号原告:马红朝,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延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工业园嘉美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王松,原告马红朝与被告上海延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红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红朝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