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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浙江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25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34号原告:曾某某,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虹伍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