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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洪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7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洪顺出生日期1985年5月1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35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洪顺饮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青海路南向北行驶至孟庄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后经电话通知到案。经检验,被告人张洪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洪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洪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