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2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远莲申请执行夏明贵、王敏、向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远莲,夏明贵,王敏,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2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潘远莲,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夏明贵,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敏,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向宏,男,1969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远莲与被执行人夏明贵、王敏、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潘远莲1797813.03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远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