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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民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杨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杨某1,杨韩文,杨钇乾,文学云,寸继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住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永一七组新农村和谐安居小区。负责人:段玮,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林,云南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住师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师宗县大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韩文,男,汉族,2012年3月29日生,住师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钇乾,男,汉族,2013年11月8日生,住师宗县。杨韩文、杨钇乾的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杨韩文、杨钇乾的母亲),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生,住师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学云,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寸继林,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昆明市富民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杨韩文、杨钇乾、文学云、寸继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3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死者杨某2的父母均健在,在本案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永剑审 判 员 李连毅审 判 员 邵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源书 记 员 王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