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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通市通州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通市通州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3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华,该会所承包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