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守良与被执行人黄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守良,黄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闫守良,男,1984年9月29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季杖子村。身份证号:108271984********。被执行人黄子龙,男,1982年11月2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季杖子村,身份证号:132622198211231414.申请执行人闫守良与被执行人黄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守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