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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钱文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钱文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63160351J,地址平阳��鳌江镇新河中路65-70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文闯,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文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326执33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钱文闯与案外人吴凤凰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万达商业广场9幢220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预平阳字第2093022716号]、被执行人钱文闯所有的车牌号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BEGCBFC6FX027915,发动机号FB227916),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文闯在温州市钱通印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3.33%股权(出资额65.4万元)。现被执行人钱文闯已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文闯与案外人吴凤凰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万达商业广场9幢2204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文闯所有的车牌号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文闯在温州市钱通印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3.33%股权(出资额65.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