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刘鹏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城,组织机构代码01606457-8。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刘鹏,男,生于1986年1月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6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刘鹏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14.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2、对刘鹏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14.6平方米建住宅,处行为罚款,每平米30元,共计罚款6438元”,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项,申请执行标的64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被执行人刘鹏自觉履行了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已收取5000元。本案对罚款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5)62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