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丽明与许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明,许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436号原告:刘丽明,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商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费远敏,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其新,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明诉被告许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丽明负担。审判员 彭秀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