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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留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留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留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留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韩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韩留伟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1410132736),沿中山市沙溪镇隆兴中路往宝珠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沙溪镇豪吐小区二巷1号对开路段,与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路边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韩留伟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后韩留伟经公安机关多次电话通知仍未到案接受处理。2017年4月22日,韩留伟在中山市沙溪镇金日商务旅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韩留伟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4.5mg/100ml。归案后,韩留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留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留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韩留伟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留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