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恢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直辉、陶小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直辉,陶小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蔡直辉,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陶小白,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直辉、陶小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25121.86元。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上浮30%,即按年利率13.26%计算)。若两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蔡直辉所有的句容市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贸城01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02××74)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29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年11月2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