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99号原告:胡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尚卫国,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原告胡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