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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白连圆与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堡村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圆,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169号原告:白连圆,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克林,任村主任。原告白连圆诉被告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堡村民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连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连圆撤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白连圆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