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霍艳君与被告林海利、林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艳君,林海利,林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786号原告霍艳君。被告林海利。被告林瑞祥。原告霍艳君与被告林海利、林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霍艳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艳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艳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由原告霍艳君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