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97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农民。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67年8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组,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