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红军与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军,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66号申请人:马红军。被执行人:张玉海。被执行人:肖永梅。被执行人:李国锋。被执行人:赵苹。被执行人:肖永林。本院在执行马红军与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裁判的义务本案将终结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