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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红军与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军,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66号申请人:马红军。被执行人:张玉海。被执行人:肖永梅。被执行人:李国锋。被执行人:赵苹。被执行人:肖永林。本院在执行马红军与张玉海、肖永梅、李国锋、赵苹、肖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裁判的义务本案将终结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