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狄艮鱼与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艮鱼,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489号原告:狄艮鱼,又名狄银鱼,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苏文,男,43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现住址不明。原告狄艮鱼诉被告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应提供被告苏文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住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狄艮鱼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1元,退还原告狄艮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