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永权与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权,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617号原告:王永权,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尚志市尚志镇笃信街。法定代表人:王福堂,经理。委托代理人:曲臣财,公司职员。原告王永权与被告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永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权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权负担。审 判 长  赵国堂审 判 员  白 羽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