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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04号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债权、股权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债权、股权等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成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