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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与赵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赵秀平,郭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932号原告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被告赵秀平,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郭井山,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秀平、郭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金晟元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