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郑东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郑东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特2号申请人: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22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93482083Y。法定代表人:陈向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宏、李志海,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郑东雷,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盾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东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盾公司称,1.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安盾公司与郑东雷之间签有书面的聘用合同书,且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郑东雷在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至少有六次因为玩手机、抽烟、脱岗等被处理,安盾公司有权依据聘用合同书、保安管理奖惩等约定和规定单方解除与郑东雷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明确备注“本人离职后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郑东雷在上面签名捺指印,故其无权提起仲裁及要求经济补偿金;3.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程序上出现错误。劳动仲裁时未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程序上违法,以致作出错误的裁决。请求依法撤销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郑东雷称,其在安盾公司工作了四年,期间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安盾公司把其开除没有依据。劳动仲裁对我请求的每个月一百三十多元的被扣押金及失业保险费没有支持,其对劳动仲裁的裁决有意见,但尊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厢区仲裁委)作出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一、安盾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郑东雷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二百元;二、驳回郑东雷的其它仲裁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城厢区仲裁委作出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定:原裁决书(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书)第三页裁决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出现笔误,现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本院认为,郑东雷向城厢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中请求之一为安盾公司支付给郑东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40元。城厢区仲裁委在对该申请进行分析认定时也是围绕安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展开的,故其在裁决依据中引用了与本案毫无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系引用条文时疏忽引起的。城厢区仲裁委在发现该问题后,作出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定,认为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文字上有笔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系八十七条之误,并予以补正。现安盾公司因该仲裁裁决书中文字的笔误,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盾公司认为闽莆城劳仲案〔2017〕012号裁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因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安盾公司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盾公司认为城厢区仲裁委对证据没有进行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审查,城厢区仲裁委对安盾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安盾公司提出的异议仍属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安盾公司的该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凡审判员 吴远征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彦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