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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书平与延边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平,延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6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可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书平因与被申请人延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平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裁定认为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不受理没有法律规定,我与运输公司是劳动争议关系。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书平提供一份新证据,即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592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王书平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王书平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是王书平等六人要求确认《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延边运输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合法有效,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延边运输总公司职工王书平等人信访事项核查认定意见书》违法,补偿王书平等人的双倍工资和经济损失的行政案件。该案一审、二审裁定对王书平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王书平等人的再审申请。该行政裁定书不能证明王书平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王书平原为延吉市第二运输公司(1989年,延吉市第二运输公司变更为延吉市运输总公司)职工,企业性质为国有。2000年根据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延边运输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文件精神,延边运输总公司进行了企业改制,改制为运输公司。可见延边运输总公司改制为运输公司系由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不符合第二条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原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