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欣与王海波、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欣,王海波,张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499号原告:程欣,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海波,男,1983年8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小燕,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程欣与被告王海波、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欣、被告张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程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给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31日被告王海波因家庭急用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承诺15天内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张小燕辩称,此借款系被告王海波个人债务,不应该由我偿还。王海波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波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枚,应履行还款义务。此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程欣请求二被告偿还其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小燕无证据证实此借款系被告王海波个人债务,对被告张小燕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波、张小燕欠原告程欣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海波、张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