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诉孙峰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孙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1民督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法定代表人柳武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斌,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孙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户籍地常德市武陵区,居住地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称,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孙峰在申请人所在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190041630934信用卡标准金卡一张,授信额度为玖仟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孙峰于2015年7月1日激活后多次进行了刷卡消费和取现使用,但未归还,至2017年5月17日止尚欠信用卡本金8672.23元,交易费用1803.05元,利息967.47元,欠本息合计11442.75元,逾期时间达8个月。对于上述信用卡逾期欠款,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清偿。要求被申请人孙峰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信用卡借款逾期本息11442.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信用卡借款逾期本息11442.75元。申请费29元,由被申请人孙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