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庄清云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清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68号罪犯庄清云,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清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于2015年5月25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庄清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考核分2800分,共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庄清云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庄清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系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庄清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