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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娟利、陈安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利,陈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财保31号申请人:李娟利,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申请人:陈安银,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李娟利与被申请人陈安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娟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娟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申请人李娟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伦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