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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志冠胶粘剂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锋锐砂布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志冠胶粘剂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锋锐砂布厂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450号原告: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石化区石化六路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5573104876。法定代表人:迟天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志冠胶粘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大迳村工业区厚大路旁。营业执照为91441900594021529Y。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被告:东莞市厚街锋锐砂布厂。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大迳工业区厚大路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1718633。经营者:廖洲洋,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志冠胶粘剂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锋锐砂布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志冠胶粘剂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锋锐砂布厂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77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