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饶宗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饶宗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806号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万,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宗荣,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饶宗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