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飞江奇与任必文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江奇,任必文,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555号原告:杨飞,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江奇,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必文,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6114R。负责人:王方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江奇与被告任必文、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江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飞、江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江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飞、江奇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