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介芳与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介芳,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154号原告:徐介芳,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林,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徐介芳丈夫。被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原籍山二小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139701973(1-1)。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介芳诉被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介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介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介芳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介芳负担。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