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与贵阳宏图业娱乐文化传媒咨询管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贵阳宏图业娱乐文化传媒咨询管理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07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总经理。被告:贵阳宏图业娱乐文化传媒咨询管理中心,住所地云岩区中山西路58号恒峰步行街4楼A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春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贵阳宏图业娱乐文化传媒咨询管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