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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忠诉被告张彦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忠,张彦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145号原告:吕建忠,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西勒村南头街041号。被告:张彦清(又名张彦青),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街中巷0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忠诉被告张彦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李艳琼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