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宋振伟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伟,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宋振伟。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区林源镇老加油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同劳人仲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同劳人仲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