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男。被执行人陈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某同意被执行人陈某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仁